淄博市旅游局关于2008年旅行社引客入淄旅游奖励办法 一、奖励条件及金额 1、旅游专列团。 凡组织旅游专列来淄,游览收费景区(点)2个、住宿1晚、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旅行社,奖励25000元,年内首列来淄旅游专列奖励30000元。 2、大型旅游团。 凡是从市外一次性组织大型国内旅游团队来淄,游览收费景区(点)2个、住宿1晚、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旅行社,奖励8000元;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,奖励2000元。学生、军人、老年团折半计算奖励。年度内由一家旅行社组织10个以上大型旅游团队来淄的,另奖励20000元。 3、系列旅游团。 游客来自同一客源地、一次性签约、在签约期内分批抵淄的系列团队,游览收费景区(点)2个、住宿1晚、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,奖励旅行社5000元,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,奖励旅行社10000元。学生、军人、老年系列旅游团折半计算奖励。 4、入境旅游团。 国际社一次性输送境外游客200人以上,在淄游览收费景区(点)2个、住宿1晚以上,每人按100元给予奖励;年输送境外游客10000人以上的,给予50000元奖励,年度内达不到10000人,位居全市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、15000元、10000元(以上人数以在淄过夜人数计算)。 5、年终奖励。 本市旅行社凡年度内组织旅游人数在5000人以上,奖励旅行社15000元,达到10000人以上奖励30000元;年内达不到10000人,列全市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、13000元、10000元,学生、军人、老年人不在此奖励政策统计范围之内(以上人数含一日游人数)。 外市旅行社凡年度内送客人数在8000人以上的,奖励旅行社10000元,达到10000人以上奖励20000元(以上人数含一日游人数)。 二、奖励资金的兑现 按照淄博市旅游局制定的《2008年旅行社引客入淄旅游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兑现奖金。 三、本《办法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淄博市旅游局。 说明:符合山东省旅游局《2008年旅游市场整合营销实施意见》中奖励条件的,按省局《意见》执行,不再执行本《办法》。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
淄博市旅游局关于2008年旅行社引客入淄旅游奖励办法实施细则
为了落实淄博市旅游局关于《2008年旅行社引客入淄旅游奖励办法》,便于操作,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: 一、兑奖程序 1、符合一次性奖励的团队: (1)旅行社在团队来淄前向旅游局提交团队来淄意向书,说明该团队到淄时间、客源地、人数、入住酒店、游览景区(点)、联系方式等情况,意向书提交地址:2158213@163.com (2)市旅游局向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发送《旅行社奖励申请表》 (3)团队离淄后,向市旅游局递交下列材料: a/填报《旅行社奖励申请表》; b/旅游团队行程确认单 c/旅游景区(点)门票发票复印件 d/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复印件。 e/其它相关的证明资料,如专列团、系列团等。 f/一日游团队提供景区(点)门票发票、团队(散客)收费发票、租使用车辆手续等。 说明:以上提供的材料中,由景区(点)、旅游饭店提供的单位证明及收据无效。 2、年终奖励:市旅游局在汇总审核后,依据淄博市旅游局关于《调整旅行社引客入淄旅游奖励办法》兑现奖励。 二、说明: 1、旅行社凡受到一次性奖励的,不再重复享受年终累计奖。 2、小型团队来淄旅游情况,由本市旅游企业利用淄博旅游局网站填报,(网址:post.zbta.gov.cn)作为年终奖励的基础资料。 3、年底市旅游局市场科对旅行社所提供材料进行汇总,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审核,最终结果在淄博旅游信息网上公示一周,无异议即兑现奖励。 三、纪律规定: 旅行社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一经查实,取消奖励,在全行业进行通报。 四、本《实施细则》由淄博市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|